贺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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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身份证号码432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汉寿县**乡**村**组。曾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1月29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9月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在汉寿县**乡**村自己家中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姜某某、陈某甲(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姜某某吸食冰毒。
2、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未到案)吸食冰毒。
3、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钟某某(未到案)吸食冰毒。
4、2016年9月7日,被告人贺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吸食冰毒。
到案后,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吸毒工具;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姜某某、陈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6.姜某某、陈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贺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台塘
2016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在汉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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