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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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身份证号码43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汉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0月2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汉寿县龙阳镇泰湘商务酒店其所开8308房间内,与吸毒人员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均已行政处罚)一同吸食冰毒和麻古。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李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台塘
2016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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