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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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4********,景颇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村委会**街*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6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4月12日被施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2016年9月23日、2016年11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容留张某某、段某某在自己卧室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1、2015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张某某购买了3粒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到被告人赵某某家,在被告人赵某某的卧室吸食,张某某吸食了2粒、被告人赵某某吸食了1粒;
2、2016年1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张某某、段某某购买了6粒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到被告人赵某某家,在被告人赵某某卧室吸食,被告人赵某某吸食了1粒,张某某、段某某吸食了5粒;
3、2016年2月初的一天,张某某到被告人赵某某家找张某某,张某乙不在被告人赵某某家,后张某某到被告人赵某某的卧室内与赵某某一起吸食了3粒甲基苯丙胺;
4、2016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12时许,张某某购买了3粒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到被告人赵某某家,在被告人赵某某的卧室吸食,张某某吸食了2粒,被告人赵某某吸食了1粒;
5、2016年2月24日左右的一天12时许,段某某购买了4粒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到被告人赵某某家,在被告人赵某某的卧室吸食,被告人赵某某吸食了2粒,段某某吸食了2粒;
6、2016年2月28日左右的一天16时许,段某某、张某某带着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到被告人赵某某家,在被告人赵某某家卧室吸食,被告人赵某某吸食了1粒、张某某吸食2粒、段某某吸食了2粒;
7、2016年3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拿给张某某200元钱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后两人将购买的6粒毒品甲基苯丙胺到被告人赵某某的卧室内吸食,两人各吸食了3粒;
8、2016年3月4日中午,段某某购买了3粒毒品麻黄素后,到被告人赵某某卧室吸食,被告人赵某某吸食了1粒,赵某乙吸食了1粒,段某某吸食了1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被告人赵某某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春维
代理检察员:谢薇
2016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2张;
3.赃、证物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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