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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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雄县**房**村**房**组**号,曾因吸毒于2016年9月1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6年10月3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其镇雄县**房**村**房**组**号家中睡觉时,吸毒人员高某某带着毒品海洛因和邓某某、成某某到其家中,被告人汪某某便与高某某一起吸食毒品。2016年9月14日12时许,吸毒人员高某某、邓某某、成某某三人又带着毒品海洛因来到被告人汪某某家中吸食,当日14时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29克,经昭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却容留在其家中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杰
2017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碟三盘。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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