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6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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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2014年10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5日因多次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2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联系,在红花岗区岗区内环路走马坝茅台迎宾酒烟酒店后面的巷子里,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给韩某某,交易结束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冰毒嫌疑物一小包、毒资300元、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后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1.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文书,毒品提取笔录、清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毒品收据,通话清单等;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毒品检验报告;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7.抓获、毒品提取、称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冰毒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江
2017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贰册、光盘叁张、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量刑建议书贰份、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建议书壹份。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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