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彭某某运输毒品一案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6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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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住西安市灞桥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2月7日被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住西安市灞桥区**路**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向平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6年5月6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9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平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30日补查重报;于同年8月11日第二次退回平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7月21日、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邀约被告人彭某某与其一起开车到缅甸运输毒品到湖北省武汉市,并承诺给彭某某5万元作为报酬,次日,由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刘某某家的车牌为陕A****0号黑色帕萨特轿车与刘某某一同从陕西省西安市前往缅甸运输毒品。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到达缅甸将毒品装入黑色帕萨特轿车内后,由被告人彭某某独自一人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同年1月26日10时许,当被告人彭某某驾驶的陕A****0号黑色帕萨特轿车途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天龙收费站匝道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彭某某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轿车的副驾驶位置的暖风机管内查获毒品101包,经称量净重334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1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安咸阳机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及其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高速公路卡口信息表及照片等:3.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段月波
2016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29张。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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