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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明是和弦贩卖毒品罪一案由成都市郫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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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女,198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住四川省郫县*******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郫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827日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929日被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1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1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82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以1500元从毛某处购买冰毒1袋。20168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郫县***酒店****号房间内以100元价格卖给欧某1小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郫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继先   

 

20173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郫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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