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贩卖毒品由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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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ARC中央广场**栋**-**号房间内,将1小包净重0.8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颗净重0.19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毒品、毒资。经鉴定,缴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照片、扣押决定、扣押清单、鉴定委托书、检定证书等;
2.证人黄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4克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王 洋
2017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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