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成都市邛崃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邛崃市**镇**街**号冉义镇新区交房工作办公室容留程某某、苟某某、岳某某、刘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日9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胡某某家中将胡某某及上述违法行为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检察员
2017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提讯证壹张;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工作说明壹张;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书壹份。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 2017-02-08• 吴xx贩卖毒品多次,如实供述,一审从轻处罚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7-02-10• 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有如实供述,会判什么刑罚?——杨某某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情节,能不能酌情从轻处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吸毒、盗窃被拘留后又犯毒品罪坦白会如何处理?——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10余克,如实供述能不能减轻处罚?——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