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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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证号513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镇**大道**号**小区**苑**单元**楼**号。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6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和刘某某在位于邻水县**镇**苑**单元*8楼**号被告人袁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2016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和祝某某、赖某某、包某某在位于邻水县**镇**苑*8单元**楼**号被告人袁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和祝某某、刘某某在位于邻水县**镇**苑**单元**楼**号被告人袁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2017年1月3日,被告人袁某某和祝某某、刘某某、赖某某、包某某在位于邻水县**镇**苑**单元**楼**号被告人袁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当日20时许被邻水县公安局坛同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测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为他人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涛
2017年2月23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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