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裁判文书

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号,住邻水县********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91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27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0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93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吸毒人员叶某某、张某乙(16周岁)在其位于邻水县***********号的住房内共同吸食毒品。

 

2201699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吸毒人员叶某某在其位于邻水县******苑的住房内共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明蔚   

 

201610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贰册,起诉书捌份,换押证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