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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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住邻水县**镇*****苑*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9月1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吸毒人员叶某某、张某乙(16周岁)在其位于邻水县**镇******栋***号的住房内共同吸食毒品。
2、2016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吸毒人员叶某某在其位于邻水县**镇****苑的住房内共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明蔚
2016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贰册,起诉书捌份,换押证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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