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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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阮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因吸毒,于2016年5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6月15日因吸毒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阮某某先后四次在其具有控制权或出资登记开设的万州区**宾馆房间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骆某某等人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2 月17日晚,被告人阮某某在其具有控制权的万州区**宾馆**房间与熊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2.2016年2月19日至3月2日期间一天晚上,被告人阮某某在其具有控制权的万州区**宾馆**房间与熊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3.2016年4月20日至4 月24日期间一天晚上,被告人阮某某在其登记入住的万州区**宾馆**房间与骆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4.2016年4 月28日晚上,被告人阮某某在其登记入住的万州区**宾馆**房间与骆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2016年6月14日,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在万州区**网吧将被告人阮某某抓获,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尿液检验报告、宾馆住宿登记、抓获经过等本案书证;
2.证人熊某某、骆某某、王某某等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武清
2017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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