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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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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粟某某,男,199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现住重庆市巫山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1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3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2月,被告人粟某某先后四次在重庆市万州区**街其租住的**招待所**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向某某、饶某某等人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 12 月十几日一天晚上,粟某某在其租住的万州区**街其租住的**招待所**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向某某等人吸食冰毒。次日晚上,粟某某在其租住的万州区**街其租住的**招待所**房间再次容留吸毒人员饶某某吸食冰毒。

 

2.2016 12 25 日凌晨,粟某某在其租住的万州区**街其租住的**招待所**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向某某吸食冰毒。

 

3.2016 12 28 日凌晨一、二点,粟某某在其租住的万州区**街其租住的**招待所**房间容留吸毒人员饶某某、向某某吸食冰毒。

 

2016122810时许,公安局民警在万州区**街其租住的**招待所**房间所将被告人粟某某、吸毒人员向某某、饶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吸毒工具。

 

被告人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尿液检验报告、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饶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提供场所,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武清   

 

2017314日      

 

附:

 

1.被告人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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