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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由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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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荣昌县**街道******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329日被荣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4411日被荣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5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5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居住在荣昌县昌元街道太安宾馆东面出租屋内。

 

2014318日下午,陈某某容留陈某甲、刘某某在其屋内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4318日晚上21时许,陈某某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在其屋内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当晚,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有人吸毒赶至现场,将陈某某、陈某甲、刘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带回公安机关。

 

另查明,陈某某系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调查,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上述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户籍信息表、证明文件、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告知书等书证;

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系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调查,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昌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芮静   

 

20145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2333****

 

2、案卷材料共两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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