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贩卖冰毒0.2克,具有坦白情节,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2017-04-11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罪名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处罚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起诉书主要内容: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园亚太中心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贩卖给李某某时,被现场布控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涉案毒品0.2克(净重)。经鉴定,该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两份、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毒品收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称量、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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