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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龙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37克,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2017-04-11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罪名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起诉书主要内容: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2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29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居住处内,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冰毒0.37克给朱某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当场缴获毒品冰毒0.37克。经称量及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且0.37克毒品冰毒已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扣押清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朱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龙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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