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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刘某某非法处境缅甸购买鸦片两坨近500克,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

2017-04-1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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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刑事起诉书内容: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921日,被告人刘某某从永胜乘坐客车到下关,后转车至腾冲,到了腾冲后非法出境到缅甸甘拜地购买毒品鸦片。923日中午,刘某某联系一名叫“幺某某”的缅甸籍男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让其帮忙购买鸦片。927日早上7时许,缅甸籍男子“幺某某”找到刘某某并拿给其一斤鸦片(两坨),刘某某把购买的鸦片放在其穿着的蓝色西装外套上衣口袋里原路返回到腾冲,在腾冲海泉宾馆住了一晚上。928日,刘某某早上9点左右搭乘腾冲到六库的客车,约14时左右到了六库三界桥桥头后下车,准备走到桥对面搭乘六库到下关的客车回永胜,在其经过临时查缉点时,被执勤官兵查获,执勤官兵当场从刘某某左上内口袋和右下外口袋里各查获一坨外用黄色胶带包裹的鸦片可疑物。经称量,从被告人刘某某身上查获的两坨鸦片可疑物净重501.8克,经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德)公(司)鉴(毒品)字[2016]144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所携带的鸦片可疑物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运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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