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罗某某容留多人吸食冰毒和麻古,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院递交刑事起诉书
2017-04-1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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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事起诉书内容: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内江市**街**号**栋**单元602出租房内,容留钟某某、黎某某、刘某某、李某甲、黄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联合办案说明、试听资料制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刘某某、李某甲、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辨认、提取、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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