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近15克,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04-1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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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起诉书内容: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3日22时许,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民警在对吸毒人员开展日常排除工作中,在临沧市临翔区**路**宿舍**栋**号查获被告人李某某,经依法对其住所进行检查,从卧室内一鞋架上的一只棕色半筒鞋内检查出其用一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片剂“冰毒”可疑物145颗,净重14.326克。经鉴定,从所查获“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
2.抓获经过;
3.称量记录;
4.其他物证、书证;
5.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32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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