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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接群众举报,抓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王某某,查获500余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7-05-08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冰毒 刑事起诉书 麻古 累犯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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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非法持有毒品

 

检察院审查查明: 

 

2016121618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重庆市渝北区锦坪街18号厚爱绿苑新村小区大门口外人行道上将被告人王某某捉获,并从其手提的纸袋内查获3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502.44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在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最终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2.4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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