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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犯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主要依据毒品是否实际交付给对方,已经交付为既遂,未及交付为未遂。依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均认定为犯罪的数量。虽然《纪要》未明确该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既遂数量,但实践中该被查获的毒品均被认定为贩卖的数量,对该部分毒品作了事实上的既遂认定,仅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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