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四川人,28岁,汉族,大专文化,在重庆从事自由职业。
二0一二年十二月的一天,唐某从网上购买10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在取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外民警在其暂住地又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70余克。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陈文远律师承办此案。
智豪律师经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本案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定性有误:虽唐某是从外地网购毒品,但所谓运输,则应是上家贩毒行为所吸收,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唐某运输毒品的行为,故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定性。
在法庭辩论时,智豪律师又为唐某提出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89克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唐某被定运输毒品,就会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罚,差别是巨大的。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