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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6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

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1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2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姚某租住的本市江汉区红松巷路万松园十巷32号三楼一房间内,查获被告人姚某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6.03克。毒品已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姚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姚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望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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