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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谭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一案

2016-09-26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罪犯谭某,女,54岁(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

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崇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谭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二中刑终字第4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43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0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月23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5月5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13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8日提出对罪犯谭某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谭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谭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谭某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谭某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谭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勇

代理审判员王颖君

代理审判员孙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雅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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