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案例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毒品犯罪参考指导案例 > 地方案例
广西林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3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绰号“阿二”,曾用名林某,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6)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高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在宾阳县新桥镇新市场东一排13号门前,以每包2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1包海洛因可疑物给吴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林某身上搜出20元毒资及1包净重0.04克海洛因可疑物,从吴某身上搜出1包净重0.03克海洛因可疑物。经检验,从被收缴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钱币证明、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称量笔录、称量照片、指认毒品、毒资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0.07克毒品海洛因及20元毒资由扣押机关即宾阳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赵秋美
- 2017-02-08• 吴xx贩卖毒品多次,如实供述,一审从轻处罚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7-02-10• 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有如实供述,会判什么刑罚?——杨某某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情节,能不能酌情从轻处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吸毒、盗窃被拘留后又犯毒品罪坦白会如何处理?——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10余克,如实供述能不能减轻处罚?——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