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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一案
2016-09-21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罪犯邱某(曾用名邱丽),女,41岁(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已缴纳)。邱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二中刑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对罪犯邱某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邱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邱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邱某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邱某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邱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邱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勇
代理审判员王颖君
代理审判员孙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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