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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6-09-21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罪犯朴某,男,1965年1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朝鲜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闵刑初字第1540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6年9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朴某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朴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朴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朴某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刚

审判员雷霈

审判员李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风

张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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