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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期制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6-09-2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良好氛围,西安中院将于6月20日至24日,组织全市两级法院集中开展为期一周的打击毒品犯罪宣传活动。

活动期间,西安中院及雁塔、未央等基层法院将集中开庭审理及宣判15起涉毒犯罪案件;公布西安两级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件。

典型案件

1、祝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4年生于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3 年7月,被告人祝某某从广东省东莞市一名叫“小芳”(具体信息不详)的女子处以每克7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500克带回西安,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将毒品贩卖给李某等吸毒人员,并将剩余冰毒藏匿在租住处。2013年9月,祝某某再次与“小芳”电话联系前往广东购买冰毒。9月27 日,祝某某搭乘吴某某驾驶的前后牌号不一致的半挂货车从西安到达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以每克70元价格从“小芳”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500克,支付毒资15万元。9月30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福银高速公路漫川关收费站,将携带毒品乘坐吴某某半挂货车返回西安的祝某某抓获,当场从半挂货车工具箱里祝某某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查获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5包,净重2495.7克,经鉴定均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公安人员根据祝某某的交代,在西安市临潼区一小区祝某某的租住处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两包,净重1013.2克,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两包,净重99.8克,经鉴定均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查获电子秤一台,毒品包装袋若干。

被告人祝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就达3508.9克,虽然其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查获部分尚未售出的毒品,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祝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法院核准,祝某某已于 2016年5月17日被处决。

2、秦某某走私毒品案(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判处刑罚)

被告人秦某某,生于台湾省,汉族,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0281……,住台湾省屏东县,系台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秦某某携带冰毒从台湾乘飞机赴大陆旅游,由乌鲁木齐口岸入境。4月3日,秦某某携带冰毒欲从西安乘飞机出境到台北,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接受安检过程中,安检员从其所穿的白色牛仔裤口袋内查获白色口袋内查获白色晶体物一包。经鉴定,净重0.6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判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海关监管法规,携带毒品出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秦某某走私毒品甲基苯丙胺0.67克,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走私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吸食,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以被告人秦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宣判后,秦某某服判。

西安中院通过官方微博视频直播了该案庭审,被告秦某某的亲属在台湾通过网络同步观看了法庭审理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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