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2017-02-13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2016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辛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应朱某某的要求,为了获取好处帮助其代购毒品。被告人邹某在先行收取朱某某毒资300元及好处费100元后,从他处购得二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于2016年10月14日14时30分许,在本市渝中区白象街XX号X-X家中将其中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交给朱某某,之后又将另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朱某某,另获取毒资20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上述两小包共净重1.54克的甲基苯丙胺及毒资200元。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毒资的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清单,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邹某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以及毒品称量笔录、搜查笔录、封存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共计1.5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
二、对本案所涉毒品甲基苯丙胺1.54克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上一篇: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 下一篇:贾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 2017-02-08• 吴xx贩卖毒品多次,如实供述,一审从轻处罚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7-02-10• 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有如实供述,会判什么刑罚?——杨某某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情节,能不能酌情从轻处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吸毒、盗窃被拘留后又犯毒品罪坦白会如何处理?——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10余克,如实供述能不能减轻处罚?——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