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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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死刑复核裁定书

2017-02-20   标签: 智豪 运输毒品 死刑复核 海洛因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被告人王某某,男,瑶族,1973213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文盲,农民,住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XXXX居委会XX小组。19981216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527日刑满释放。201341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392日以(2013)玉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33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33247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藏有毒品的黑色手提袋步行至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老国道213线青龙厂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所携带的黑色手提袋内查获毒品疑似物5块,净重1758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系海洛因。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的包里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等物证,证实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明扣押从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的毒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某某运输毒品数量大,纯度高,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1439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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