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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贩毒百余克 智豪辩护获轻判 赢得当事人感谢

2017-02-27   标签: 智豪 贩卖毒品 辩护思路 冰毒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曾因贩毒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又因贩卖毒品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54月某天,被告人李某向蒋某某贩卖麻古1小包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从李某家中查获冰毒23克,麻古90余克。

智豪辩护:

(一)专注刑辩,接受委托

李某配偶得知李某再次涉嫌犯罪,为了帮助李某,多方打听,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事务所,并且办理了很多大案要案,确定良好效果,于是慕名前来。通过双方深入交流,李某亲属审慎判断,逐渐认同智豪律师办案理念。

(二)标准操作,专业办案

根据智豪团队办案标准化操作流程,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律师首先就嫌疑人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与之攀谈,并对自己及律师及律师团队进行介绍,让嫌疑人充分信任智豪律师和智豪团队;然后对本案的详细过程进行询问,并结合亲办案例进行介绍分析,听取嫌疑人陈述与辩解;最后就其关心的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三)团队讨论,制定方案

根据智豪律师事务所“每案必议”办案承诺,为争取最好辩护效果,在张智勇主任主持下,智豪团队对本案多次进行论证,逐步完善辩护方案。

本案核心,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智豪团队围绕该核心问题寻找突破。通过反复查看案卷材料,多份证据前后比对,发现该案证据存在诸多问题,不能达到确实充分之要求。被告人未仔细核对确认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多次反复,庭审时否认,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应采信;证人身份存在问题;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且证言内容不符合常理,其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毒品非当被告人面查获、未经被告人辨认;毒品包装物无指纹、DNA鉴定;无现场勘验、勘查笔录;搜查女性身体违法由男性警察完成;检材提取不充分、完备;检材有可能被污染等等问题。

提出“现有证据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四)积极准备,法庭激辩

智豪律师一方面积极准备本案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发问提纲等,另一方面,律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就庭审程序,辩护思路,案件走向,发问策略,法庭表现等与被告人深入沟通和交换意见。庭审中,律师与公诉人就本案关键事实和证据展开激烈辩论,并提出“公安机关收集的大部分证据均存在问题,且关键证据缺失,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能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要求,现有证据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该案一审宣判,法庭部分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对于智豪律师“毫厘必争”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及精湛的、专业的辩护技巧表示钦佩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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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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