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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07   标签: 贩卖毒品罪 再犯 并处罚金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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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身份证号码5102111979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3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1220日经本院批准, 20161220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2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261147分许,被告人曾某某经事前电话联系,在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单元**住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袋净重0.3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姜某,交易完毕被民警抓获,查获交易的毒品、毒资和作案用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3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捷   

 

2017220

 

 

 

 

来源于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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