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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07   标签: 贩卖毒品罪 自愿认罪 逮捕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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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1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1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1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11721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圣乐嘉华歌厅对面胡某某(男,28岁)驾驶的汽车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99克。

 

201611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记录查询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李某某手机通话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7.视听资料:抓获录像、搜查录像、称重录像、证据录像、通话录像、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红雷  

2017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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