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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圣乐嘉华歌厅对面胡某某(男,28岁)驾驶的汽车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99克。
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记录查询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李某某手机通话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7.视听资料:抓获录像、搜查录像、称重录像、证据录像、通话录像、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红雷
2017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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