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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涉走私毒品罪由广东省珠海市作不起诉决定

2017-03-13   标签: 走私毒品罪 取保候审 不起诉决定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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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女,1989****日出生,福建省宁德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号。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15626日被横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58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51010日、20151126日将该案先后两次退回横琴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51030日、20151216日补查完毕,重报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5921日、20161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横琴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6261235分,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及其男友S某某进入横琴口岸出境大厅准备出境,胡某甲进入大厅后径直前往边检单据审核窗口处,其从随身携带的黑色香奈儿包内将护照及行程单提交审核。边检工作人员对相关单证进行审核时,在护照页缝间发现一包用无色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粉末,边检工作人员告知胡某甲保持原地站立。随即胡某甲在原地喊当时准备出关的男友S某某,声称自己护照内有一包东西,其男友随即终止出境并来到单据审核窗口处。在窗口旁,俩人等候约20分钟后被海关工作人员带往横琴口岸入境大厅,在入境大厅,海关工作人员利用“RT3000SI监管物项识别仪”对上述白色粉末进行检测,结果呈毒品氯胺酮反应,经现场称重上述物品毛重1.35克。经拱北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白色粉末物品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计0.96克。经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上述两人尿检毒品定性检验均显示为阴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胡某甲具备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127

 

 

 

 

来源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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