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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走私毒品一案由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3   标签: 走私毒品罪 如实供述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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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男,1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M0202****,小学文化程度,住址:澳门某某新村某某楼***。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817日被湾仔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湾仔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8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817日凌晨210分,被告人吴某某经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旅客出境通道出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问其是否有物品需要申报,其称无,后缉毒犬对其有明显示警反应。关员遂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在其右脚所穿袜子内查出用透明胶袋包装着的白色晶体粉状物1袋,被告人吴嘉俊承认上述物品为“K粉”。经拱北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粉状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共1.5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书证、查验记录、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走私毒品出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尔冰   

2016826

 

 

 

 

来源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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