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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2********,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C********,汉族,大专文化,系广东省三水**所**,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大院**区**座**房。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15年12月11日被拱北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拱北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从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出境,因形迹可疑被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截查,民警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氯胺酮(俗称“K粉”),遂将梁某某移交闸口海关处理。海关关员问其是否带有违禁品,其称无,关员遂将其带入封闭区作进一步检查,并从其所穿裤子右前侧小口袋内查获用百元面额人民币纸钞和壹元面额人民币纸钞叠卷包裹的白色晶体状氯胺酮。被告人梁某某供称用透明胶袋及纸币叠卷包裹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为氯胺酮。经拱北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用纸币叠卷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和透明胶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共计1.88克(其中用纸钞叠卷1.36克、透明胶袋封装0.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毒品出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雄军
2015年12月23日
来源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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