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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澳门身份证号码14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M021382****,住澳门特别行政区楼**楼**。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16年8月18日被湾仔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湾仔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8日1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经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旅客进境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在检查张某某随身物品时,从其携带的迷彩色挎包里查出用透明胶袋包裹的透明晶体1包,张某某称该透明晶体为甲基苯丙胺(冰毒)。经拱北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透明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毒品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朱华春
2016年8月30日
来源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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