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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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冰毒近30克 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吗?——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3-14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冰毒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女,1991426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330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5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3300时许,被告人牛×在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康鑫家园东侧马路边被民警查获,现场起获白色晶体26.68克、红色粉末0.05克。

 

经检验,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牛×于20163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刘×、马×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照片,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牛×贩卖毒品案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手机通话记录,视听资料,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26.7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330日起至20179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扣押被告人牛×作案工具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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