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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米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9-13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原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米某某,2015年6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2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城北区人民检察院院批准,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逮捕。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米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青0105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米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期间,上诉人米某某提出撤回上诉书面申请,经核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米某某撤回上诉。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5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刚

审判员郭明礼

审判员李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马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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