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毒品犯罪刑事判决 >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系累犯、毒品再犯,如实供述判有期——孙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3-20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冰毒 麻古 累犯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21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511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331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654日被捉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5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27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7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7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5416时许,在本市渝中区鲁祖庙路口被民警捉获,从其左侧裤袋内查获净重10.7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0.83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户籍材料等,有指认照片,有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共计11.5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517日起至2017216日止)

 

二、对涉案毒品11.59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