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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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海洛因 自首 从轻处罚——张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3-20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海洛因 自首 从轻处罚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女,197411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

2016417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20164171330分许,在本市渝中区一号桥附近被公安人员盘查,其主动交待购买并持有毒品海洛因的事实。

从被告人身上查获的海洛因净重14.31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417日起至2016101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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