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
2015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2日,10月27日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1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于2015年2月开始在重庆市渝中区某小区5单元2-1居住。
其于同年10月15日13时许在上述房间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居住的房间内查获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9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64克和海洛因1.12克。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毒品的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毒品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9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4克和海洛因1.12克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17-02-10• 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有如实供述,会判什么刑罚?——杨某某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情节,能不能酌情从轻处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吸毒、盗窃被拘留后又犯毒品罪坦白会如何处理?——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10余克,如实供述能不能减轻处罚?——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如实供述能否从轻处罚?——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