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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祖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9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武夏检刑诉(2016)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祖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31日0时许,被告人张祖运驾驶鄂A×××××号小轿车至本区纸坊街道武昌大道742号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王利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颗,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从现场地面查获被告人张祖运丢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8颗,从鄂A×××××号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47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祖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科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祖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祖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祖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祖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2月日28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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