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案例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毒品犯罪参考指导案例 > 地方案例

娜×犯走私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娜×(乳名)(英文姓名××RA)。因本案于2015年9月8日被抓获,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娜×(××R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小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娜×(××R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娜×(××RA)在本市河西区陵水道漓江里小区门口附近,以1050元的价格向薛×、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4克,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娜×(××RA)当场抓获。经搜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娜×(××RA)住地天津市河西区陵水道漓江里35门102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86克。现毒品已被依法收缴,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被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娜×(××RA)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娜×(××RA)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娜×(××R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李××的陈述,证实娜×(××RA)向其二人贩卖冰毒三小袋,收取毒资1050元,当场被民警抓获的经过;有被告人娜×(××RA)的口供,供述其向薛×、李××贩卖冰毒后被抓获的经过。其来中国玩,跟随中国公民陈××到天津,2014年12月陈××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其护照已过期,会说汉话,看得懂汉字,可以在手机上用中国文字做日常的交流,其乳名叫娜××;有毒品检验报告,证实当场查获的三包透明晶体共重1.9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娜×(××RA)住所查获的透明晶体共重0.8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有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接警单、指定管辖决定书、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实接薛×报警,在民警控制下交易后将娜×(××RA)抓获,收缴毒资1050元,冰毒三小袋,并从娜×(××RA)住地查获冰毒的经过;有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娜×(××RA)的尿液检测结果冰毒毒品成分呈阳性;有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绿卡详细信息、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证实娜×的英文姓名××RA,2013年7月18日18时31分27秒以旅游签证的方式入境,停留期30天,签证有效期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10月10日;有手机通话清单、手机短信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收据、现场示意图、手机通话清单、毒品及毒资照片、作案工具手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口供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R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客观有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娜×(××R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刑罚执行完毕之日驱逐出境)。

二、收缴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陈媛

代理审判员邢瑾璘

人民陪审员王志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刘雯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