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案例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毒品犯罪参考指导案例 > 地方案例

罗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15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国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在北流市白马镇茶新村旺新组016号其住宅二楼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俞某、蔡某甲、窦某、蔡某乙、李某、卢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俞某、蔡某甲、窦某、蔡某乙、李某、卢某的证言,北流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吸毒工具水壶的清单,被告人罗某及证人俞某、蔡某甲、窦某、蔡某乙、李某、卢某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罗某与证人俞某、蔡某甲、窦某、蔡某乙、李某、卢某相互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罗某及证人俞某、蔡某甲、窦某、蔡某乙、李某、卢某指认吸毒工具水壶的笔录及照片,人体生物样本检测采集笔录,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北流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五条  、第八条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程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黄显理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