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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1   标签: 贩卖毒品罪 冰毒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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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单元**)。因吸食毒品,201612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715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101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73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92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111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2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219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王某某经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渝北区西区汇祥好莱坞小区730-6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0.33克)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08克)贩卖给王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侦查人员从王某某处查获1包冰毒和1颗麻古,从被告人何某某处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及尚未贩卖的2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共计4.77克)和4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共计3.39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在被告人何某某贩卖的毒品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在其尚未贩卖的毒品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8.5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员:黄义长

 

代理检察员:孙志忠

 

201734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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