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为梁平区**镇**村**组**号,住梁平区**街道**小区2幢**单元**室。因吸毒,于2016年8月23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吸毒人员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以15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尔后,二人在本区大河坝西口商住楼楼下巷子内完成毒品交易,随即被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周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46克),从唐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43克)及毒资150元。经检验,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搜查、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飞
2017年2月9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