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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1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从轻处罚 刑事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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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某,女,197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0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2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928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的出租房内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邓某某、陈某某一起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928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的出租房内,与吸毒人员张某某、邓某某一起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

 

2.201692810时左右,吸毒人员陈某某到达被告人叶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的出租房内,独自将剩余的冰毒吸食,后叶某某再次提供冰毒给陈某某吸食,陈某某吸食期间,张某某、邓某某也加入其中,三人轮流采取烫吸方式吸食冰毒。

 

201692811时左右,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对重庆市万州区****的出租房进行日常清查,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同时将吸毒人员张某某、邓某某、陈某某一并查获。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尿液检验报告、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本案书证;

 

2.证人邓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武清   

 

201729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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