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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平某某先后四次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廉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郝某某、王某某一起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26日晚,被告人平某某在家中卧室容留王某某、郝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6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平某某在家中卧室容留王某某、郝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16年11月6日中午,被告人平某某在家中卧室容留王某某、郝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4、2016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平某某在家中卧室容留王某某、郝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6年11月22日,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将被告人平某某,吸毒人员郝某某、王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吸毒工具。
被告人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提供场所,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平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故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武清
2017年3月1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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