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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1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冰壶 毒品再犯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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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1968****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10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1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一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12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7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8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6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201698日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8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820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926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1610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9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6618时至6721时许,被告人人李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8幢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龙某某、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6721时许,其在******楼电梯口遇见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随后民警在其家中将吸毒人员余某某、龙某某、付某某现场抓获,并从现场查获冰壶、锡箔纸等吸毒工具和麻古0.35克、冰毒9.3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余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搜查、检查笔录、称量、检材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桂友

 

20161114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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